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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5.05.3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限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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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

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

李岩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李岩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无法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敬请谅解,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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