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
陈阳律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刑事、合同等案件办理。陈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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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为其购买房产或者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其进行购房活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处房产或者资金视为是父母专属于自己孩子的赠与行为,而和他们在结婚之后形成的配偶并没有任何关系。

在婚姻生活中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仍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在处理房产事务时,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婚后购房,如无特别约定或明确协议,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只登记一方姓名,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有明确协议的房产也属共有的。父母出资购房给子女,登记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若全款由一方个人支付,虽登记其名下,仍视为其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房产证上仅一方姓名的财产归属需具体分析:婚前或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登记其名下的,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谁名下,均为共同财产。父母全款出资购房赠予子女的,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全额购房给子女,产权一方名下,按出资比例共有;双方名下无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所有。婚前首付加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首付房主独有,但需分割共同还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