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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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可满足拘留的法律条件满足拘留的必备要件如下:1.当事人:(1)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行为施行完毕之后随即被查获的情形;(2)在居住地点或场所内发现了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3)在犯罪行为过后企图通过自杀或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4)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共谋犯提供虚假证言等潜在可能的行径。2.被害者或目击者当面指出并指控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是犯罪行为准备或实施、受害者指控、犯罪证据发现等。且拘留适用于身份不明者。其目的是为了防备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对象。

在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公民,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如果证据确凿,可能被重判,或者取保候审无法保障社会安全,比如嫌犯有销毁证据、串供的风险,或者企图自杀、逃逸等,就会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常可以解除刑事拘留: 1.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无法确凿证明犯罪; 2.案情和犯罪构成不清楚; 3.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 4.经调查,所谓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未触犯法律。

刑事拘留适用于涉嫌重大犯罪、有逃避侦查审判可能、或企图销毁证据、威胁证人等情形的嫌疑人。警方在拘留后24小时内需通知家属,但极端情况下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时除外。这些条件和标准是确保拘留措施合法、合理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