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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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放人,说明案情可能出现了变化,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进一步的关押措施。获释后,当事人需要重新调整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这段时间里,一定要密切关注案件的最新动态,因为公安机关可能还在继续调查取证,甚至案件可能已经结束了。

行政拘留一般是30天,决定后由行政机关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可能会受到行政安排和实际情况的影响。在执行前,行政机关会依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他们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决议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这不会影响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30天后获准取保候审,但其被逮捕的风险仍然存在。取保候审并不是案件的结案方式,它只是一种特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或者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足以证明其犯罪且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逮捕,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行政拘留30天是从实施之日开始计算,连续30个自然日。比如7月1日被拘留,那么就是到7月30日结束。要是最后一天赶上法定节假日,那就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但是具体的起止时间,都得由执法机构来认定和通知。

被刑事拘留30天之后就被释放了,且没有被判定有罪,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案底的。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惩罚手段。但如果经过调查、起诉和审判后,被判定有罪并判处了刑罚,就会留下案底。在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因为被刑事拘留就认定为有罪并留下案底。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判定有罪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