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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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区别在于赔偿比例和过错程度。主要责任人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因为他们的过失对事故的影响更为显著,通常需要赔偿60%至90%的损失。而次要责任人需要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因为他们的过失对事故的影响相对较轻,通常需要赔偿10%至40%的损失。这种赔偿比例的分配体现了责任与赔偿的公平原则,即责任人应该根据他们对事故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在于何种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犯罪,其区分主要在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犯罪主体以及侵害的客体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相较之下,交通肇事罪则是针对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法律打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间的显著差异在于:首先,在归责原则这一层面上,侵权责任倾向于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多元化的归责原则;相比之下,违约责任则主要依赖于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在受害方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否则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将无法得到减轻。

交通事故中主责与次责对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据涉案人员的行为对于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影响力度及过失的严重性,来确定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显著差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1、从概念上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性质,其运营过程中除了资金的联结外,更强调股东间的深厚信任关系,因此,在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将它视作介于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模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完全全属于资合公司类型,完全依赖于股东的资金投入,无需建立在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