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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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之既遂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以下五项要件被认为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定性标准: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对象即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种组织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再次,本罪的实施者为特定的主体人群,即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分析,本罪行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良企图。

侵占罪既遂的法律认定条件是什么具备以下要素之一者可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的财务,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为特定人群,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职务侵占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在判断侵占罪的未遂状态时,我们需严格审查被侵害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完成转移,这直接关系到公司或企业等经济实体是否已失去对该类资产的掌控权;2、若权益尚未发生变动,公司或企业仍保有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便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3、倘若财产权益已然完成转移,使得公司或企业等经济实体丧失了对特定资产的控制权,则视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形态。

职务侵占罪的既遂认定标准在认定任何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备要素: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必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团体组织所有的财产权;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得到的便利条件,擅自侵吞或隐瞒侵占本单位公共资金,而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一定的标准;再次,考虑到职务侵占罪并非一般的违法行为,它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后,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他们必须对自己侵占公款的行为持有明确的故意态度,并且具有将这些公共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非法掌控单位财产,以及侵占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并实际控制,那么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比如说,通过职权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可以控制和支配的地方,就属于这种犯罪的既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