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分两类,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数至少两人,无上限。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2-50人。
3.设立合伙企业,需两个以上依法承担
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签书面协议明
确权责。
4.简言之,合伙企业最少得有两个合伙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何三人有意合伙创业,小朱和小李想要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小何则希望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认为普通合伙企业能让大家更紧密合作,且承担责任的方式明确;小何觉得有限合伙企业能吸引更多投资者,有利于企业发展。三人在合伙企业形式的选择上产生了争议,同时也对合伙人人数及相关设立条件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数至少两个且无上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本案中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小朱、小李和小何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设有限合伙企业,需明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等条件,同时合伙人需签订书面
合伙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小朱、小李和小何无论选择哪种合伙企业形式,都要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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