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双方都是
合伙人,
离婚分割合伙财产时,按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分割合伙份额。
2.仅一方是合伙人,另一方不是。
若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份额给对方,对方成为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转让所得
财产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对结算财产分割。
5.其他合伙人全都不同意,视为同意转让,对方成为合伙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曾共同参与合伙经营。现二人决定
离婚,需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小朱为合伙人,小丽非合伙人。小朱欲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小丽,然而其他合伙人对此意见不一,有的同意转让,有的不同意转让但想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有的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小朱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这使得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1、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小朱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小丽,那么小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小朱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可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小朱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小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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