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代位追偿分保险代位求偿与债权
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范围是保险人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只用于财产险(人身险财产性支出除外)。
若
被保险人先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保险人可不赔,赔付后被保险人再放弃的行为无效。
债权代位权,以
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不能代位
债务人专属债权,行使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超出范围的代位主张,法院不支持,且代位权行使要以债务人怠于
行权影响债权实现为前提。
案情回顾:小朱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财产保险。车辆因小胡的过错发生损坏,小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小朱保险金后,向小胡代位求偿。小朱在获得赔付后又放弃了对小胡的
赔偿请求权。另外,小丽对小何享有到期债权,小何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债权,影响了小丽债权实现,小丽欲行使代位权,但小何对小许的债权中有部分是
劳动报酬。
案情分析:1、在保险代位求偿方面,根据《
保险法》第60条,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范围限于实际赔付给小朱的保险金数额,且因是财产
保险合同适用此规则。小朱在获赔后放弃对小胡权利的行为无效,若小朱事先放弃对小胡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在债权代位权方面,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小丽代位权范围以其对小何的到期债权为限,且不得代位行使小何的劳动报酬这一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小丽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小何承担。超出上述范围的代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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