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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划分管辖权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1.01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一审民、刑、行政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中院管重大涉外及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院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
最高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该自己审的案子。
2.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特殊的按案件类型定,像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被告人居住地审更合适的,也能由其管。
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能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主张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小胡涉及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地与居住地不同,对于应由犯罪地法院还是居住地法院管辖产生争议。另外,小静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该行为经复议后,小静不知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还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还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小朱与小李的合同纠纷应按此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刑事诉讼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可由其管辖,小胡的刑事案件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更适宜的管辖法院。
3、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小静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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