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积金担保期限以
担保合同约定为准,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2.若合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
债权人和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起算。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保
证人不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银行申请
公积金贷款,小胡为其提供
担保。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作约定。贷款发放一段时间后,银行一直未向小朱主张还款。后来银行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认为银行未在合理时间
主张权利,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担保期限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担保合同
未约定担保期限,且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应自银行请求小朱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在保证期间内,若银行未依法行使权利,小胡作为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需证明其在合理的保证期间内已向小朱主张权利,否则小胡的抗辩可能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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