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欠款资金占用费是发包方未按时付
工程款,对
承包方资金被占损失的补偿。
2.有约定的按约定算资金占用费,但不能超法律规定利率上限;
没约定的参照法律规定,一般按同期
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算。
3.从应付工程款日起算,付款时间无约定或不明时,工程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
未交付但提交结算文件的,提交日为应付款时间;
未交付且未结算的,
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小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李要求小朱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费,小朱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资金占用费,不应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工程欠款资金占用费本质是对承包方资金被占用损失的补偿。若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方式计算,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案中双方
未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可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2、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所以,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