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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几种

时间:2025.12.25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是管辖权不明。
若几个法院对案件管辖有争议,不能确定由谁管辖,像犯罪地跨多个辖区,各辖区法院看法不同,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中一个管辖。
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若该法院因特殊原因,如院长需回避、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无法公正审理,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可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处理,避免管辖权问题影响司法。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在不同辖区实施了一系列盗窃行为。犯罪地涉及三个辖区,A区、B区、C区法院对该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A区法院认为犯罪行为开始于本区,应由其管辖;B区法院称犯罪行为在本区造成的损失最大,应归自己管辖;C区法院则主张大部分犯罪证据在本区获取,管辖权应属于自己。各辖区法院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

案情分析:

1、此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指定管辖中管辖权不明的情形。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指定管辖能够确保该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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