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多种情形下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法官需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且不得自行移送。
为保障指定管辖顺利实施,法院要及时准确认定特殊原因,确保指定程序合法合规。发生管辖权争议时,法院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尽快报上级法院。受移送法院需谨慎判断案件管辖归属,避免随意自行移送,上级法院也应及时作出合理指定。
法律分析:
(1)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的制度。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法官全体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保障案件能正常审理。
(2)若法院之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果,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比如在地域管辖上存在分歧又无法达成一致,上级法院的指定能解决管辖冲突。
(3)在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能自行再次移送,避免案件管辖混乱。
提醒:
遇到管辖权相关问题,要明确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若涉及管辖权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以便准确应对。
(一)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法官需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当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及时报共同上级法院,等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在移送管辖中,若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可自行再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某案件。有这些情况: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法官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
法院间管辖权有争议,协商无果,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像地域管辖分歧协商不成。
移送管辖里,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归自己管,要报上级指定,不能再自行移送。
结论: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这三种情形可适用指定管辖。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得到妥善处理。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法官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能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若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可避免管辖混乱。在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禁止自行移送,能防止案件在不同法院间无序流转。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指定管辖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具体情形是: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专业解答1、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比较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2、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虽然经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专业解答1、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比较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2、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虽然经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专业解答1、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比较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2、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虽然经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专业解答1、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比较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2、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虽然经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律师解析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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