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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有无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况

时间:2025.12.2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1.关联公司在人格混同,也就是人员、业务、财务等交叉,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要对外部债务连带责任,这是因该行为违背法人制度初衷、损害债权人利益。
2.若关联公司过度支配控制从属公司,让其失去独立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控制公司要对从属公司债务担责,像让从属公司违规担保
3.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损害债权人权益,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为关联公司。小朱公司因业务发展向小丽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朱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还款。小丽发现,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混同、财务不分的情况,两公司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并且,小朱公司在借款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小李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小丽遂要求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连带偿还借款。

案情分析:

1、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违背法人制度设立初衷,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需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小朱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资产转移至小李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权益,小李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应与小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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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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