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联公司在人格混同,也就是人员、业务、财务等交叉,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要对外部
债务负
连带责任,这是因该行为违背
法人制度初衷、损害
债权人利益。
2.若关联公司过度支配控制从属公司,让其失去独立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控制公司要对从属
公司债务担责,像让从属公司
违规担保。
3.关联公司
恶意转移财产逃债、损害债权人权益,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为关联公司。小朱公司因业务发展向小丽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朱公司以
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还款。小丽发现,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混同、财务不分的情况,两公司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并且,小朱公司在借款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大量
资产转移至小李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小丽遂要求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连带偿还借款。
案情分析:1、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违背法人制度设立初衷,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需对外部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朱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资产转移至小李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权益,小李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应与小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