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车主付费让车库管理方保管电瓶车,依
民法典,管理方需妥善保管。
若因管理不善致车被盗,管理方要
赔偿,但
不可抗力或车主过错除外。
2.免费停放时,看管理方有无法定或约定安保义务。
像小区物业对免费车库,未尽合理安保措施,要担
侵权责任。
3.车主有过错,可减轻或免除管理方责任。
责任主体一般是车库实际管理人,如物业或停车场经营者。
案情回顾:小朱将电瓶车停放在小区车库,一段时间后发现车辆被盗。小朱称已向物业缴纳
停车费,认为物业作为车库管理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物业则表示,虽收取费用但此费用仅为场地占用费,并非保管费,且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物业之间构成付费
保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保管人(物业)应妥善保管标的物(电瓶车)。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盗,在无不可抗力或小朱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物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物业主张费用为场地占用费成立,需审查其是否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作为小区车库管理方,对业主免费使用的车库未尽到合理安保措施,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小朱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或免除物业的责任。本案责任主体为车库实际管理人即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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