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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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明确的指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达成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然而若此类约定过于严苛,使得违约金远超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则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视情根据申请方的诉求适度降低这部分违约金金额。换言之,借款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一定的上限,如若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洽谈过程中,可以对于违约金问题做出具体的约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任意设置高额或极低的违约金。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的数值设定必须要与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协调,并且必须保障合理公正。

合同违约金由双方商定并明确,需合理且不超过实际损失。过高时,受损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削减。法院处理时,会基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综合裁断。

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和定金在法定上存在限制。违约金原则上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超过此比例法院可适度下调。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