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超合同交货日期属违约,需按
民法典担责。
2.责任形式有:
继续履行,若
债权人要求且能履行,
债务人应继续交付;
赔偿损失,
赔偿逾期交货致债权人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但不超违约方可预见范围;
支付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解约并索赔。
3.若有
不可抗力等
免责事由,债务人及时通知并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然而小李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仍未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李继续
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小李却以存在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小李所说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超过合同交货日期属于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违约行为,应依据民法典承担
违约责任。若小朱要求且仍具备履行条件,小李应继续交付标的物。
2、若因小李逾期交货造成小朱损失,小李需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小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小李需按约定支付,若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
4、若小李逾期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有权
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5、若小李所说的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已及时通知小朱并提供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反之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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