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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带女儿咋买房

时间:2025.12.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购房前需确认资金来源,若使用个人财产支付房款,房屋产权可仅登记在自己名下,避免后续产权争议。
若选择贷款购房,需提前评估自身收入稳定性、银行流水是否达标等偿债能力,确保贷款申请顺利。
购房流程需依次推进,先挑选合适房源,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若办理贷款,需向银行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后完成贷款相关手续。
若想保障孩子权益,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明确双方所占份额;
也可直接将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但需注意孩子未成年时无法随意处分房屋的限制。
购房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协议等文件需妥善保存,防止后续出现纠纷时缺乏证据支持。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何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小静。小丽使用离婚时获得的个人财产购买一套住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产权登记环节,小丽主张将房屋登记为自己与小静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小何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小丽未与其协商便将女儿列为共有人,侵犯了其作为父亲的监护权

案情分析:

1、购房资金来源方面,小丽使用的是离婚时分得的个人财产,该资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有权自主决定购房及产权分配方式,小何关于资金使用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
2、产权归属方面,小丽与女儿小静约定按份共有房屋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小静作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小丽作为监护人,非为小静的合法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份额。
3、小丽应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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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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