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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后对方不履行能要利息吗

时间:2025.12.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1.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履行需支付利息的,可直接按协议内容向对方主张该部分利息,这是对双方约定效力的直接适用。
2.若协议未提及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方未按文书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的天数,以此督促对方尽快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小李需在指定期间内偿还小朱欠款五万元,调解协议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指定期间届满后,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小李以调解协议未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调解协议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故无法依据调解协议主张约定的迟延履行利息。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小李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小朱在执行阶段可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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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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