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
撤销权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原诉裁判损害其对原诉标的的权利,可提起撤销之诉。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原诉生效裁判影响其民事权益,且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时,也能行使该权利。
3.第三人撤销权行使有条件和程序限制,要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
起诉,还需证明原诉错误且损害自身权益,目的是纠正错判,维护公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小胡认为自己对该合同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原诉裁判损害了其权益。同时,小静虽对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诉生效裁判也影响到了她的民事权益。小胡和小静均想维护自身权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若其权利因原诉裁判受损害,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小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当原诉生效裁判影响其民事权益时,也可行使第三人撤销权。不过,他们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严格条件和程序限制,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且需证明原诉存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等,以此纠正错误裁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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