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母
公司债务不能执行全资
子公司财产,因为二者作为独立
法人,各自以全部财产对自身
债务担责,财产和责任相互独立。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一是若母公司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依债权人请求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二者
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子公司财产。
二是若子公司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有效
担保,当母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执行子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
3.建议债权人在交易前充分了解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
法律关系。
若发现母公司有滥用权利迹象,及时
收集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请求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子公司应谨慎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做好风险评估。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是小胡公司的母公司。小朱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小丽要求执行小胡公司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小胡公司认为自己与母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承担母公司债务。但小丽指出,小朱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以全部财产对自身
债务承担责任,财产和责任相互独立,所以通常不能执行全资子公司财产来偿还母公司债务。
2、但本案中若小丽能证明小朱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其利益,法院可根据小丽请求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小朱公司与小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就能执行小胡公司财产;若小胡公司为小朱公司债务提供了有效担保,在小朱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小丽也可要求执行小胡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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