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要求:
赠与人需为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若儿子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2.协议内容:
写明双方
身份信息、房产详情,明确赠与是夫妻自愿无偿的真实意愿。
还可约定附条件,如儿子的
赡养义务。
3.特殊情况:
若房
产权利受限,要提前说明。
协议最好公证增强效力,且要办理
过户登记,未过户前,除特殊情况外赠与人可
撤销赠与。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他们打算将名下一套
房产赠与儿子小胡。签订
赠与协议时,小胡年仅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朱认为只要签订协议就行,无需写明房产具体信息和附条件;小丽则觉得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还可附上小胡成年后需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两人对此产生争议。此外,该房产曾有过
抵押记录,小朱觉得没必要在协议中提及,小丽却坚持要说明。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小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小朱和小丽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需写明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信息、房产详细情况,且表明赠与是夫妻真实自愿无偿的意思表示。同时,可根据意愿约定附条件,所以小丽要求附赡养义务条件是合理的。
3、房产存在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需在协议中提前说明,因此小丽坚持说明抵押记录是正确的。另外,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可增强效力,且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未过户前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
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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