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
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
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若有合伙人未按协议
出资致
债务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补足出资、
赔偿损失等。
2.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担责。
有限合伙人违约未足额出资,要补齐出资并担责。
3.合伙人违约致损失要
赔偿。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依《
民法典》等
法规定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小朱未按
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企业出现债务违约。同时,小许、小静、小何三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小许作为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其他合伙人要求小朱和小许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和小许对此存在异议,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朱未按约定出资致债务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补足出资、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2、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债务承担责任。小许作为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补齐出资。
3、当合伙人因违约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时,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若合伙协议有明确
违约条款,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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