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解除合同诉求受
诉讼时效约束,通常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应在约定异议期(无约定则在通知到达3个月内)
起诉确认效力,超期起诉,法院一般不支持异议。
3.若
合同解除权是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有规定或约定行使期限,期满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无规定约定,自知道解除事由1年内未行使,或经催告合理期限未行使,权利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后小朱以小胡违约为由通知其解除合同。小胡认为自己并未违约,对
合同解除有异议。小朱主张小胡应在三个月内起诉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而小胡认为要求解除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自己可在三年内主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当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时,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无约定则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
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超期未起诉,法院一般不支持其对
合同解除效力的异议。
2、若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
诉讼时效。有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期限届满不行使权利消灭;无规定或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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