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
合同纠纷等民事权利保护的
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使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自小朱知道权利受损起两年时,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属于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小朱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无法向小李
主张权利。在自然灾害结束后不久,小朱
向法院起诉小李,但小李称诉讼时效已过。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知道权利受损两年时遇到不可抗力,符合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小朱遇到不可抗力的三个月在最后六个月内,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所以小李称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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