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让国家税收受损的行为。
2.犯此罪致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特别重大损失,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与“特别重大”损失认定,结合少征不征税款数额和实际影响等判断。
4.此罪主体是税务人员,主观需故意,过失导致的不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小朱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期间,其朋友小许找到他,希望小朱能帮忙少征自己企业的税款。小朱出于朋友情谊,
利用职务之便,对小许企业的部分应税收入隐瞒不报,少征了大量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税务部门在后续审计中发现了该问题并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徇私情的故意,实施了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
构成要件。因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承担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罚。
2、认定小朱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需结合少征税款的数额、给国家税收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小朱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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