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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摔伤医院有责任吗

时间:2025.10.27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1.医院担责情况:
若医院有过错,像地面水渍未及时清理,未设防滑标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摔伤,按法律规定,医院要担责,毕竟其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
2.医院无责情况:
若因患者自身未遵医嘱、疏忽大意导致摔伤,医院无过错,通常无需担责,比如擅自离床做剧烈活动摔倒。
判断医院有无责任,关键看其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在医院住院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小朱认为医院地面有积水且未设置防滑标识,才导致自己摔倒,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则称小朱是擅自离开病床去做剧烈活动才摔倒的,医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若医院存在未对地面水渍及时清理、未设置防滑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缺失,导致患者摔伤,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2、若患者自身未按医嘱行动、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摔伤,医院无过错的,通常不承担责任。本案判断医院有无责任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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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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