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多式联运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3.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等,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多式联运合同,运输一批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纠纷,小朱认为小胡未按约定完成运输任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小朱当时知晓权利受损,但未及时采取行动。在时效期间最后五个月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小朱无法行使请求权。之后小朱又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小朱想通过
诉讼解决纠纷,却对
诉讼时效存疑。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小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小胡之日起计算。
2、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小朱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小朱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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