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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几种情形

时间:2025.08.11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情形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侵权,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被授权组织侵权,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者侵权,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机关被撤销,有后续机关则其担责,无则撤销机关担责。
经复议的,原机关担责,复议加重部分由复议机关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小餐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时认为餐馆卫生不达标,查封了餐馆,导致小朱遭受经济损失。小朱认为查封行为不合理,其合法权益受损。后查明,该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次检查中与卫生部门联合执法。同时,小朱的案件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小朱的损害。小朱不知该向哪些部门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

1、此次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这两个部门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虽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因此复议机关要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小朱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求整体损失赔偿,向复议机关要求加重部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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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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