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的确定方式如下:
1.原告是拥有
撤销权的
债权人。
当
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作为原告
起诉。
2.被告视情况而定。
债务人的单方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双方行为,原则上债务人和相对人是共同被告,若仅要求撤销行为,也可只列债务人。
3.第三人方面,有独立请求权的可申请参加;
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何是债务人。小何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许。小朱发现后,认为小何的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遂打算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但对于被告和第三人的确定存在争议,不知是以小何一人为被告,还是以小何和小许为共同被告,小许是否应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也不明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作为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作为原告提起撤销权之诉。因为小何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可能导致小朱的债权无法实现或受损害。
2、关于被告,小何无偿转让房产属于双方行为,原则上应以小何与小许为共同被告。若小朱仅要求撤销小何与小许的行为,也可只列小何为被告。
3、对于小许,其若对债权人
撤销权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申请参加诉讼;若虽无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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