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
2.按《
民法典》,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人可追回。
若
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可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转让有效,配偶只能要求转让方
赔偿;
不符合,配偶可追回房产,转让无效。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朱因
个人债务问题,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将该共有房产以市场合理价格转让给了小许,并完成了
房产过户登记。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无权私自转让房产,要求追回该房产,而小许则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转让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小朱未经配偶小丽同意私自转让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2、判断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需看受让人小许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若小许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房产已完成登记,则转让行为有效,小丽只能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小丽有权追回房产,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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