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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时间:2025.08.2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招摇撞骗罪指为获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人员身份或职称诈骗,损害机关威信及正常活动。
2.犯此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3.司法认定上,实施冒充行为原则上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骗到财物或达预期目的,量刑会综合考虑情节。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在街头以检查证件为由,向路人小许索要“罚款”。小许起初对小朱身份产生怀疑,小朱便拿出伪造的证件和警服证明自己,小许最终被迫交出500元。小许事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遂报警将小朱抓获。

案情分析:

1、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人民警察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论是否骗得财物、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小朱构成招摇撞骗罪既遂。
2、小朱冒充的是人民警察身份,依照法律规定,应在前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小朱的犯罪情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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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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