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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存在,要怎样结束婚姻

时间:2026.10.3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没办结婚登记,仅是同居,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用办离婚手续来结束关系。要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协商好分开就行。要是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这么解决:
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时共同取得的收入和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先自己商量分割办法,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决。
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先协商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协商不成可去法院。法院按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抚养权归属,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抚养费。
要是双方办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婚姻,结束婚姻有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分开,但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且育有一女。对于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许和小静则进行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小许希望离婚,但小静不同意,两人在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也有分歧。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对于财产分割,因是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购置,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协商无果法院会依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抚养权,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
2、小许和小静已登记结婚,小许可选择协议离婚,需与小静就各项问题达成一致后到登记机关申请,若小静不同意,小许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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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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