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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拖欠的过渡费是不是就不用给了

时间:2026.10.30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收房后拖欠的过渡费给不给,得看具体情况。过渡费是拆迁或开发过程中,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直到安置房屋提供为止。
要是收房时,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完成了费用结算,被拆迁人接收房屋也表示认可安置条件,双方在交接时约定不再支付此前拖欠的过渡费,那拆迁方就不用再给了。
但要是没有这样的约定,收房不代表被拆迁人放弃追讨拖欠过渡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明确了过渡费支付标准、期限等,拆迁方没按约定支付,就构成违约。被拆迁人能要求其继续支付过渡费,还能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总之,收房后被拆迁人还是可以主张此前拖欠的过渡费。到底能不能要回,要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和实际交接情况来确定。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仔细看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方在安置过程中拖欠了部分过渡费。之后小朱收房,拆迁方认为收房意味着小朱认可不再支付拖欠的过渡费,而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追讨这笔费用。双方就收房后拖欠过渡费是否还需给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收房时拆迁方与小朱已完成相关费用结算,且小朱接收房屋视为认可安置条件,双方在交接流程中达成不再支付拖欠过渡费的约定,那么拆迁方可以不再支付。
2、若不存在上述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过渡费的支付标准、期限等内容,拆迁方未按约定支付过渡费构成违约,小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等。因此,具体情况需结合协议约定及实际交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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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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