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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有没有效力

时间:2026.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做出的担保,效力要分情况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得审查公司决议。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担保没经过股东会决议,那担保合同有效。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一般看其有无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像查看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策程序、审查相关决议文件等。
若相对人不是善意的,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没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通常无效。要是公司有过错,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赔偿责任相应减轻。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担保公司这类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时,即便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也可能有效。
遇到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相对人要尽到审查义务,确认担保是否经过合法决议程序。若担事情有诈,可咨询专业人士,妥善处理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向小朱借款,小胡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小朱未审查小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便接受担保。小胡公司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小朱则主张担保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应审查公司决议。本案中小朱未审查决议文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2、由于小朱并非善意相对人,若没有属于例外情况的证据,该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若小胡公司有过错,需承担不超过小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若小朱自身有过错,小胡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应减轻。若能证明存在如小胡公司是担保公司等例外情况,担保合同也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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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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