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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抗辩在专利侵权里包括些什么

时间:2026.10.29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先用权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常用抗辩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包含这些方面。
适用主体得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主体。
行为范围上,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里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生产设备或根据已有生产准备能达到的生产规模。
使用方式规定,先用权实施要出于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不能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不过,企业合并、分立等导致先用权转移的情况例外。
举证责任归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得证明自己符合先用权抗辩条件,比如提供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始相关制造、使用行为,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
先用权抗辩是为平衡专利权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保障先用权人合理利用前期投入和劳动成果,但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范围来。要是遇到相关纠纷,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先用权抗辩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他发现小胡在其专利申请日后仍在制造相同产品,便将小胡诉至法院,指控其专利侵权。小胡则以先用权抗辩,称自己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该产品。小朱质疑小胡的先用权,认为其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且可能存在转让先用权的情况。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先用权抗辩主体需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的主体。若小胡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该产品,则符合主体条件。
2、行为范围上,先用权人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小朱质疑小胡生产规模超原有范围,小胡需举证其制造规模未超出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等。
3、使用方式上,先用权实施应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若小朱能证明小胡存在转让先用权情况且不属于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转移情形,小胡的先用权抗辩将不成立。同时,小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先用权抗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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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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