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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证券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6.10.2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设立证券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满足这些主要条件。
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这个章程得明确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和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主要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要好,最近三年不能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净资产要达到规定标准,给公司提供坚实的资金后盾和良好的信誉基础。
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对注册资本要求不同,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业务之一,最低限额为一亿元;经营两项以上,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且得是实缴资本。
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得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以及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这些人要熟悉证券业务,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设立时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拿到相关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丽三人打算设立一家证券公司。他们制定了公司章程,但在申报时,监管机构发现小朱作为主要股东,在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公司注册资本虽达到五千万,但并非实缴资本。小朱等人认为主要股东违法记录不影响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形式也不重要,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证券公司要求主要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小朱有此记录不符合设立条件。
2、证券公司经营相关业务有注册资本要求,且应为实缴资本,小朱等人的注册资本非实缴资本,不满足法律规定。所以小朱等人的观点不成立,只有符合全部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获得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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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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