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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服刑时,管辖该怎么确定

时间:2026.10.2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07人
律师解析:
当被告服刑时,案件管辖确定有以下不同情况: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若被告被监禁,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么规定是因为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去被告所在地诉讼不方便。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强制教育不满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超过一年,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强制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通常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这两地法院管辖。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脱逃期间犯罪,一般也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脱逃期间犯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遇到这类案件管辖的问题,当事人要准确判断自身案件属于哪种情况,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产生民事纠纷,小胡因犯罪被监禁。小朱欲起诉小胡,对于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胡则觉得应按一般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自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小许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对于该刑事案件应由原审地还是服刑地法院管辖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胡的民事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小胡被监禁,应适用特殊管辖,由原告小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小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小朱的主张合法。
2、对于小许的刑事案件,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一般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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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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