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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种犯罪就不能担任董监高

时间:2026.10.2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特定情形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没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满五年的,不能担任。这类犯罪破坏经济秩序和诚信体系,限制他们担任董监高,能防范公司运营风险。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监高,且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从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三年内,不能担任。他们在之前履职中有重大失误,可能没能力有效管理公司。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从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日起三年内,也不能担任。他们有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限制任职可保障市场健康有序。
个人有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没清偿的,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其自身财务状况不稳定,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的公正决策与管理。
若想避免相关任职限制,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妥善处理自身财务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曾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才三年。此时,有一家公司想聘请小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小胡曾是一家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才两年,也有公司打算邀其出任监事。这引发了是否能聘请他们担任相应职务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因贪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许因贪污罪刑罚执行期满未达五年,不能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任职可防范公司运营风险。
2、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小胡情况符合此条,该公司不能聘请其出任监事,因其过往履职有重大失误,可能不具备有效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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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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