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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种犯罪就不能担任董监高

时间:2026.10.2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特定情形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没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满五年的,不能担任。这类犯罪破坏经济秩序和诚信体系,限制他们担任董监高,能防范公司运营风险。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监高,且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从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三年内,不能担任。他们在之前履职中有重大失误,可能没能力有效管理公司。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从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日起三年内,也不能担任。他们有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限制任职可保障市场健康有序。
个人有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没清偿的,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其自身财务状况不稳定,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的公正决策与管理。
若想避免相关任职限制,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妥善处理自身财务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曾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才三年。此时,有一家公司想聘请小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小胡曾是一家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才两年,也有公司打算邀其出任监事。这引发了是否能聘请他们担任相应职务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因贪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许因贪污罪刑罚执行期满未达五年,不能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任职可防范公司运营风险。
2、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小胡情况符合此条,该公司不能聘请其出任监事,因其过往履职有重大失误,可能不具备有效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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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杜强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诚信待人、坚守法律底线,致力于为有需要解决法律纠纷的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事业服务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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