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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权力支配伴侣的工资

时间:2026.10.2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67人
律师解析:
通常,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也就是说,双方都能平等支配工资,一方不能单方面支配另一方工资。
但平等处理权不代表一方能随意支配共同财产。处理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可自行决定;处理重大财产时,夫妻双方得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要是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比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工资支配就得按协议来。若约定工资归各自所有,一方就无权支配另一方工资。
若双方只是同居等非婚姻关系,个人工资属于个人财产,一方无权支配另一方工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可提前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处理重大财产时充分沟通协商,避免纠纷;非婚姻关系中明确各自财产范围,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夫妻。小何的工资较高,小丽每次都要求小何将工资全额交给她保管与支配,小何觉得自己辛苦工作,应有权自主支配部分工资,于是拒绝了小丽。两人因此产生争执,小丽认为夫妻工资应归自己支配,小何则认为双方都有平等支配权。此外,小许和小静属于同居关系,小静却要求支配小许的工资,小许也不同意。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小何和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小丽不能单方面要求支配小何的工资,重大财产处理需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2、小许和小静是非婚姻的同居关系,个人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小静无权支配小许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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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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