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直接
起诉向小三索要
精神损失费。因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小三侵害原配精神权益要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里,配偶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过错主要在出轨方。
从
法律关系讲,原配和小三之间没有直接的
权利义务关系。精神损害赔偿通常由
侵权行为引发,而认定小三是
侵权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小三介入他人婚姻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直接让其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
但要是小三的行为侵害了原配的
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比如公然
侮辱、诽谤原配,原配能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理由,
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原配得提供
证据,证明小三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给自己带来了
精神损害。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
赔偿以及确定赔偿数额。
所以,原配直接以婚姻被破坏索要精神损失费,很难获法律支持。不过,符合特定侵权情形时,原配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是夫妻,小许介入了他们的婚姻,与小胡发生不正当关系。小朱认为小许破坏了自己的家庭,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向法院起诉小许,要求其
赔偿精神损失费。小许则辩称自己虽与小胡有不当关系,但这并没有直接损害小朱权益,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小三侵害原配精神权益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婚姻中出轨主要过错在于出轨方小胡,原配小朱与小三小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小许是侵权主体缺少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小朱仅以小许破坏婚姻为由索要精神损失费较难得到支持。
2、若小许的行为构成对小朱名誉权等人格权侵害,比如公然侮辱、诽谤小朱,小朱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并提供小许侵权及自身精神损害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及赔偿数额。但本案中小许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为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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