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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能拿到房款双倍赔偿

时间:2026.10.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几种情形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没告知买受人就把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拿到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让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把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时,还能要求出卖人担责。
第三种情况,出卖人故意隐瞒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房屋已抵押、已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事实。买受人在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后,也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
若遇到这些情况,买受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可先和出卖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朱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小胡在合同订立后,未告知小朱就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导致小朱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小胡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小胡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胡的行为符合此情形。
2、小朱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小胡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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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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