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
合同诈骗行为,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
客观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合同、
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这些情形之一,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就构成
合同诈骗罪。比如虚构事实,像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
伪造担保,用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
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履行
欺诈,本身没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合同和履行合同;收了对方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而数额方面,要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
犯罪。
主观上,
行为人得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这个目的,要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以及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要是签合同时没履约能力,还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把财物用于挥霍等个人用途,就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是遇到合同诈骗,一方面要及时收集保存合同、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
证据;另一方面,尽快向公安机关
报案,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小胡交易,收取小胡支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小胡发现后
报警,小朱被抓获。小朱称自己只是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想诈骗,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客观方面来看,小朱以虚构的单位名义
签订合同,且收受小胡的预付款后逃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情形。
2、从主观方面分析,小朱在签订合同时使用虚构单位的名义,且收取款项后逃匿,未积极履行
合同义务,将款项据为己有,可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主客观方面,小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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