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抵销适用约定抵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当事人互负
债务,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
协商一致,也能抵销,这就是约定抵销。在债权转让里,若原
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有关于抵销的约定,且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债权转让后,约定抵销的效力仍可延续。
举个例子,债权转让前,原
债权人和
债务人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抵销债务。当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只
要约定没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受让人就得受此约定约束。要是满足约定的抵销条件,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进行约定抵销时,要留意通知问题。当事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并且抵销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以,在债权转让时做约定抵销,相关当事人要依据有效的约定和法定程序操作,这样才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胡享有债权,小胡对小朱也负有债务,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抵销债务。之后,小朱将债权转让给了小丽。当约定的抵销条件满足时,小胡向小丽主张抵销债务,小丽却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抵销。小朱和小胡之间的抵销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债权转让后,该约定效力延续,小丽应受此约定约束。
2、当事人主张抵销时,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小胡向小丽主张抵销债务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抵销生效,小丽拒绝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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