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丈夫借款妻子
担保,妻子按担保方式担责。担保方式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情况下,丈夫不能履行
债务,妻子才担责。就是
债权人通过
诉讼或
仲裁等,对丈夫财产
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妻子才代为偿还。但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妻子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时,丈夫债务履行期届满没还债,债权人能要求丈夫履行,也能要求妻子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若妻子担保时约定对部分
债务担保,仅在约定范围担责;没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让任一保
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妻子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丈夫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小朱的妻子小丽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小许要求小丽承担还款责任,小丽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双方就小丽应承担的
担保责任方式及范围产生争议。小许称小丽应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需立即还款;小丽则觉得自己是一般保证,应等小朱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时自己才担责。
案情分析:1、若小丽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通常需在小许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就小朱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小丽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存在小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小朱破产案件等情形,小许可直接要求小丽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丽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小朱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小许既可以要求小朱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丽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小丽仅对部分债务担保,则仅在约定范围内担责;若
未约定保证份额,小许可请求小丽在其保证范围内担责。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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