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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明确侵权人的所在地

时间:2026.10.15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确定侵权人所在地,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
如果侵权人是自然人,其户籍登记的居所就是住所地。要是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样,经常居住地就视为住所地。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就医治病的情况除外。想知道自然人的户籍地址,可以查看其身份证;了解经常居住地,则可以走访其居住的社区、物业等。
要是侵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住所地。要是没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地可当作住所地。查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地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实地考察其实际经营场所。
在网络侵权案件里,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确定侵权人的网络地址,再结合其他证据明确其所在地。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想确定侵权人所在地以维护自身权益。侵权人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小胡,二是法人组织。对于小胡,小朱不清楚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是否一致;对于法人组织,也不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若涉及网络侵权,小朱也不知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案情分析:

1、对于自然人小胡,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就医治病地)视为住所地。小朱可查看其身份证获取户籍地址,走访社区、物业了解经常居住地。
2、对于法人组织,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无法确定时注册登记地视为住所地。小朱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注册登记地址,实地考察实际经营场所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若为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小朱住所地。小朱可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确定侵权人的网络地址,结合其他证据明确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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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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