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
协议离婚有
离婚冷静期制度。从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并给
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日内,要是有一方不想离婚了,能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要是双方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想再申请协议离婚,法律没限制再次申请的时间,随时能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
提离婚登记申请。
要是选择
诉讼离婚,原告
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
起诉,法院不受理。所以再次提起诉讼离婚时,得注意这个时间限制。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前往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放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离婚冷静期的第20天,小朱后悔了,不想离婚,于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填写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后来两人又想离婚,但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去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之后小朱又想通过诉讼离婚,不知有无时间限制。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协议离婚存在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申请及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一方可撤回申请。小朱在冷静期内撤回,符合法律规定。
2、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再次协议离婚无时间限制。
3、若选择诉讼离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小朱需注意该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