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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债务人唯一房产可不可以执行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执行债务人唯一房产,一般是可行的。在金钱债权执行里,若出现以下情况,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像被执行人成年子女名下有足够保障其生活居住的房产。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若债务产生后,债务人为躲避执行转让原有其他房屋,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可见,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唯一房产并非绝对不能执行。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执行该房屋。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避免房产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住房或预留租金,以推进执行程序。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纠纷被小何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小何欠款。进入执行阶段后,小许称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是其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应被执行。但小何发现,小许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足以保障小许生活居住,且执行依据生效后,小许为逃避债务转让了其名下其他房屋,小何遂请求法院执行小许的唯一房产。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许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可保障其生活居住,符合此情形。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小许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法院应在保障小许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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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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